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从源头上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严格房地产开发资质准入制度。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取得10亩以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权。
符合以上条件的,经市房产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再行申办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第四条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百分制量化考核制度。按照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的标准要求,对开发企业下列行为进行年检百分制量化考核:
(一)开发业绩(40分)。
是否完成规定的年开发面积。三级和三级以上开发资质年开发面积不得低于15000平方米;四级和四级以下开发资质年开发面积不得低于10000平方米。
(二)市场行为(46分)。
1、办公地点(4分):有无固定办公场所及办公现代化情况。
2、项目建设(4分):是否办理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土地、规划、建筑施工三证是否齐全。
3、商品房预售(4分):预售商品房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有无超面积预售行为。
4、广告宣传(4分):有否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广告宣传;广告宣传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
5、商品房销售(8分):是否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有无未按买卖合同约定随意改变房屋面积、价格;是否使用《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兑现承诺。
6、投诉和投诉处理(4分):有无消费者投诉;对投诉是否作出妥善处理。
7、资质管理(6分):有无出借资质证书、挂靠开发行为。
8、物业管理(8分):开发项目是否配备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是否达到规定标准;预售商品房时是否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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