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原则有:
1、法定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要由法定的税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定依据按照法定程序以法定的形式实施。包括主体法定、依据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法定等。
2、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是指税务行政处罚应当合法、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适当,做出处罚决定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防止偏听偏信,使当事人了解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其申辩的机会。公开是指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处罚程序要公开。
3、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4、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原则是指设定和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是指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纠正税务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6、监督、制约原则。
监督、制约原则是指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实行两方面的监督制约。
7、一事不二罚原则。
一事不二罚原则是指税务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税务机关追征税款是什么
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是:
1、因税务机关责任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三年内缴纳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3年内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特殊情况下,追缴期限可延长至5年。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而犯的错误;
2、未缴或少缴,未扣或少扣,未收或少收税款,累计金额超过10万元。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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