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租赁过程中发生所有权变换之租赁房屋,倘若作为租户的乙方试图要求房屋的接手方即新业主——甲方,继续执行先前签订的租赁协议时,人民法院理应予以支持此类诉求。

然而,如租赁房屋存在以下情况或双方当事人对相关条款作出额外约定的话则需除外讨论:
第一种可能是,本房屋于出租前所设定的抵押权事项未解清,且抵押权人已就此实施了相关的抵押权行动以导致所有权产生变动;
第二种可能是,该房屋在出租之前已经成为中国裁判机构依照法律程序所冻结的标的物。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