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关于建立派出所和刑警队办理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意见》:
1、派出所负责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下列刑事案件:
(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
(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
(3)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
(4)派出所民警获取线索可直接破案的;
(5)其他案情简单、派出所有能力侦办的刑事案件。
派出所在办理上述五类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开展专门侦查工作的线索,应当及时将案件移交刑侦部门或其他专业部门办理。
2、出所不办理发生在辖区内的下列刑事案件:
(1)故意杀人案;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案;
(3)强奸案;
(4)抢劫案;
(5)绑架案;
(6)贩卖毒品案;
(7)放火案;
(8)爆炸案;
(9)投放危险物质案;
(10)入室盗窃、盗窃汽车以及有系列作案、团伙作案和跨地区作案可能和其他需要开展专门侦查的盗窃案件;
(11)其他案情复杂、需要专业侦查手段侦办的刑事案件。
实际上,基层派出所也是有侦办刑事案件的权利的,如果当前的这起刑事案件的犯罪性质比较恶劣,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权本来就在上级公安机关,这样一来的话,基层派出所就不能直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居住,总之,派出所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才能监视居住。
一、派出所二次传唤指什么意思
派出所二次传唤是指第二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
传唤的种类如下:
1、公安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过程中,可以依传传唤犯罪嫌疑人,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到,一般根据规定视情可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2、行为人有违反治安行为嫌疑的,公安机关可以传唤,如果行为人拒绝传唤,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即强行带至公安机关;
3、行为人有其他行政违法嫌疑的,公安机关可以传唤,但不可强制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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