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配租
1、摇号并列入配租计划的申请人和申请单位30日内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通知单、身份证等相关材料与管房单位签订《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一年后重新申请。
2、多人合租的,安排同一单位同性人员,向单位所在地街道申请,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未经批准不得增加或更换共同承租人。
3、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4、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同时,按照相关要求办理指定银行的业务卡,以方便房租、水、电、煤气等相关费用的缴交。
5、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配偶、子女等共同申请人仍符合条件的,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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