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在国外无法出庭怎么办
时间:2023-06-07 22:33:17 22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当事人因在国外无法出庭怎么办

视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14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被告必须到庭的,可以拘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9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说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二、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民事诉讼代理人权限根据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而不同。

(一)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限来源于委托人的授权,因此其代理的事项和代理权限的范围都取决于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人的授权有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

一般授权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诉讼行为,这些行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如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

特别授权是指诉讼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的诉讼行为,如代理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如果委托人作特别授权时,必须在授权书上写明具体的事项,若委托人在授权书上仅写明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应视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当事人授权范围内代理进行诉讼活动,其超越代理权限所实施的诉讼行为,除非得到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否则便属于无效诉讼行为,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法定代理人的权限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法定诉讼代理人既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诉讼权利,也可以代理当事人处分实体权利。法定诉讼代理人所为的一切诉讼行为,均应视为被代理人本人所为的诉讼行为,与被代理人本人所为的诉讼行为产生同等效力。

三、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的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是依原则为依据的如下:

(一)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即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尊重当事人的原则。即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

(三)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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