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就是债务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担保,因为自己可能有拖欠的款项未还清,在债权人催告需要还清欠款之时,利用抵押物作为还款的保证,如果债务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还是没有将拖欠的款项还清,那么债权人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可以享有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所以抵押权不仅仅是对债务人在资金周转不急情况下的一种缓解手段,也是债权人在迟迟未收到欠款之时吃下的一颗定心丸。
债权人履行抵押权的时间也有一定的限制,在主债权期限未及时的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抵押权将会消灭,人民法院对于抵押权的主张将会不予采信。相关的法律对抵押权的履行期限有明确的规定,一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在履行债务的时间有一定的期限,不会因为抵押权一直持续,可能会导致抵押权一直无法履行,故即使存在抵押物也是无济于事,长期出于不确定状态的抵押权形同虚设,二是债务人在此不确定状态中也不清楚自己履行权利的期限和具体的内容,所以抵押权的期限设定是出于保护双方的合法权利的角度出发。
那么主债务的诉讼时效的届满的节点需要注意哪些呢,一般来说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时候起算3年;或者还存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也就是债务人可能会胁迫或者是威胁债权人,致使债权人无法去行使自己的权利,权利人可以在胁迫或者是威胁终了之日申请形式自己的抵押权。抵押权的主张和行使也是有区别的,抵押权可以主张但是不一定主张就一定会优先受偿,一个抵押物可能会存在多种状态,所以要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考虑,同时行政机关的强制要求等,也不一定会消灭抵押权。
举个例子,甲做生意,因为资金紧张需要筹借资金100万元,乙借给了甲,并约定了还款时间,但是在约定的时间期满后甲还是未还款,那么乙可以向其主张还款,但是甲没有足够的资金还钱,此时甲可以自己修建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冲抵部分借款,并另行约定还款的时间,此时甲确实也没有其他的资金,那么乙可以同意这个提议,并要求与甲签订抵款协议,最好小产权房做公证。
此时也是对甲还款压力的降低,给予其充分的时间去筹钱,也是给乙一定的保障。但是当乙在主债权,也就是100万元欠款到期且诉讼时效届满后仍未向甲主张债权,那么抵押权也就消灭了,乙即使去法院主张自己的抵押权也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同时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甲乙在之前借款的是够就已经签订了所谓的抵款协议,也就是甲若到期不还欠款,那么就以修建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冲抵借款,这种情况法院不能认定为以物抵债,一般认定为溜之条款,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所以一般在签订抵押条款的时候要注意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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