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的限制:
1、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的限制。
2、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的限制。
3、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演绎作品的限制。
4、录音录像制作者利用表演者的表演的限制。
一、著作权的邻接权具体是什么
著作权的邻接权,又叫做作品传播者权,指的是跟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力,是作品传播者对自己传播作品过程中做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第一,出版者权。具体包括版式设计专有权以及专有出版权。版式设计是出版者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以出版者依法享有专有使用权;此外,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双方订立的出版合同的约定,应当享有专有出版权;第二,表演者权。表演者可以通过表演活动,以声音表情动作,为媒介再现作品或者演奏作品,因此表演者在传播作品过程中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享有表明自己的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录音录像等权利;第三,录制者权。录制者对自己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第四,播放者权。播放者有权禁止没有经许可的下面数种行为:1、将自己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2、将自己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二、什么是著作权的邻接权?
著作权的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的权利、电视台对其制作的非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权利、广播电台的权利。
三、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有哪些构成要件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着作权、专有出版权的文字作品、音乐、电视、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图书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着作权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着作权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
本罪的对象是侵权复制品。所谓侵犯复制品,依本条的规定,主要是指未经着作权人许可而复制发行的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擅自出版的他人享有出版权的图书、末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既对单位判处罚金,又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并不知道属于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的,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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