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侵害人身安全犯罪之寻衅滋事定罪量刑的立案标准,其常见范畴通常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多次随意伤害他人身体;
采取追逐、拦截乃至辱骂、恐吓等手段骚扰他人生活;
非法占有公共资源进行滥用或破坏;
在公众场合故意制造喧嚣或吵闹事件等等。
这些行为若导致公共场所秩序被严重扰乱,则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案条件。
而针对“辱骂、诽谤罪”这一类型的诉求,要求被告人恶意捏造虚假事实以诋毁受害者人格名誉,情节恶劣程度必须达到了相应规定的严重级别。
例如,同一份不实谣言信息应达到实际上被点击、浏览超过五千次,或是被转发超过五百次这样的大规模传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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