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法律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典权与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继续使用收益而用于担保的不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典权和抵押权都以不动产为标的物,同属不动产物权,此为两者之相同之处。但是,两者存在较大的区别,表现在:
(1)性质不同。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人通过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而达到确保债权实现的目的;而典权属于用益物权,典权人通过占有标的物实现对其使用、收益的目的。
(2)成立要件不同。抵押权的成立不以转移占有标的物为要件,故在同一标的物之上可以设定数个抵押权;而典权的成立须以转移占有标的物为要件,故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得设定数个典权。
(3)内容不同。在抵押权关系中,抵押权人无权使用、收益抵押物,也无权出租抵押物,抵押人负有担保债务履行的义务;在典权中,典权人有权对典物使用、收益,有权在典期内出租典物,在出典人抛弃回赎权的情况下,有权取得典物的所有权。出典人享有对典物的回赎权,而不负有回赎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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