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情节严重的敲诈勒索罪案中的协助者,应依据其在所涉共同犯罪中的具体贡献和作用来进行严谨的罪名认定与惩罚予以评估。
若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协助者呈现出次要或支持性作用,通常会获得较为缓和的量刑处理,如减刑甚至免于刑事处罚等。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罪责判定由主客观相结合的多重维度展开,其中包括了协助行为对于敲诈勒索最终事件的推动力大小以及参与者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恶意等多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