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到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抵押手续
(一)申请一般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已经登记的证明材料(原件);4、主债权合同(原件);5、抵押合同(原件);6、集体土地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登记需村民委员会同意证明(原件);7、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二)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2、身份证明(原件及复议件);3、抵押合同(原件);4、主债权合同(原件);4、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6、总平面图(请照图),由双方申请人将抵押物部分红线圈界盖章确认;7、抵押物是多次抵押的需本次抵押权人提交关于已存抵押权利的知情书(明确相关抵押权利的抵押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并加盖公章法人章。8、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则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以在建建筑物、构筑物设立最高额抵押权的,3、4项材料,是指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原因证明文件和最高额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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