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当事人可通过聘请律师的方式索求返回依照风俗习惯支付的彩礼金。
具体而言,该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个核心要素:
首先,诉讼主体必须为要求返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
其次,福利待遇的收益来源源于男女之间并未成功进入婚姻登记环节;
最后,男女双方虽然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却未能实际生活在一起或者因婚前进一步支付而导致给予彩礼方陷入经济困境。
除此之外,还需符合其他一系列实体和程序上的规定及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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