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
第十二条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1)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2)补偿安置方式;
(3)货币补偿金额;
(4)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地点、面积、楼层、价格和需要结清的差价等内容;
(5)搬迁期限;
(6)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的方式;
(9)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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