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合同
(1)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2)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3)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4)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5)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2016年新增)但是,当事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的,出借人不能要求当事人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人
(1)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担任保证人。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3)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4)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主体,只要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全文46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