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被列为不诚实的执行人,还款将由法院强制执行,高消费将受到限制。
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不得有下列非生活、工作需要的高消费、高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火车软卧、轮船等二等或二等以上座位;
(2)在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星级以上高消费场所;
(3)购买房地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用高档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办公场所;(5)购买非经营必备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上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和金融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工作需要的消费行为,如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的全部座位、乘坐其他动车组列车的头等舱及以上座位等。
被执行人是单位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和实际控制人不得有前款行为。前项行为,以个人财产为私人消费者,得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准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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