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厦门申请安置房,需要满足三大基本资格要求:
首先,申请人和其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为“申请户”)需拥有本地户籍;
其次,申请户需与原租赁房屋保持密切联系;最重要的是,申请户不能曾经接受过任何关于购房或租房等相关的政策性住房优惠待遇。
就户籍方面而言,申请人和申请户的所有家庭成员均应具备本地户籍且与退管住房地址相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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