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唆他人自杀之问题,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1.若被教唆对象具备完全的认知能力(包括成年人及能清晰判断自身行为后果之人),且在实施自杀行为时并未触碰也从未威胁过国家法律、社会利益以及他人权益,则此种情形下的教唆并不属于犯罪行径;
2.然而,若被教唆对象对于自杀行为缺乏充分的理解与认识,例如精神病患者或者未成年人等,那么教唆者将构成间接正犯,按照故意杀人罪进行定罪量刑。
在此基础之上,若该自杀行为还侵犯了刑法中规定的其他法益,那么教唆行为将同时涉及多个罪名,依据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应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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