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银行应负哪些责任
时间:2023-07-24 15:33:48 36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一、在开户及开通电子银行的缔约环节,银行应当尽到合理的风险提示义务。

第二、在网上交易的履约环节,银行对于交易过程中发送业务短信等环节应当留存相应的记录。

若银行未能本着维护储户资金安全、及时解决纠纷的态度积极调查取证,最终导致其举证不能,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第三、在储户提出疑问时的咨询环节,银行应当提供及时、全面、可靠的安全指导和解释说明服务。

银行信贷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应对借款人提交的贷款资料的完整、真实进行合法合规的审查。借款人是否适格,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借款人是否正常年检,法定代表人身份的真实性,签约代表人授权的合法性。

深入调查借款人企业管理能力,盈利能力,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被企业虚假的财务、现金流量资料欺骗。

需要填写的地方不要留有空白,认真填写,确保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尤其注意合同双方的签字和盖章问题。单位借款人必须有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的印章或签名。

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放款时间。

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放款金额。

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规定,对集团客户的授信风险进行审查。审查集团客户在集团中的地位,与其他关联方之间的关联关系,对银行债权的影响程度。分析集团客户的主体资格、产权归属和股权结构,形成集团的主要目的,法定代表人等核心领导层的素质,来把握其治理结构和运作规律,以降低银行风险。

贷款发放前,如发现借款人可能将借款用于其他用途,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发放贷款。

借款发放后,如发现借款人将借款用于其他用途,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将贷款收回,并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的通知,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

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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