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法规之规定,书证应以原件为首选提交方式。
然而,确实存在实际操作上难以获得原件的特殊情形,在此情况下,法律允许采用复制品、照片以及副本、摘录本等其他形式的文件作为提交凭证。
对于涉及借款未归还问题的诉讼案件,若原始借据或借款合约等关键性证据未能得以提供,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经由法官裁量,这些具备替代性质的文件亦可作为有效证据。
但须注意的是,法院对各类证据的有效性和证明力是以客观真实、完整无缺的原则加以评判的。
若提交的证据形式与法律规定相悖,或者无法充分证实借款事实的存在,这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因此,建议当事人尽可能地提供证据原件,以尽可能保证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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