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彩礼退还诉讼案件中,贵方需精心搜集并保存三类关键性证据:
第一,关于证实您与男方两人彼时尚处在商议结婚事宜的相处阶段的印证材料;
这部分证据可以通过展示双方间的手机短信、微信交流内容,或介绍双方曾参与过的订婚派对、拍摄婚纱照等活动来加以呈现,这些均能在一定程度上展现出双方确有讨论婚姻规划的意向。
其次,对于已经给予对方的财务支持,应尽可能地提供详实的证据来予以证明。
若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礼金,请务必详细罗列转账记录;
而如果选择购买房产或汽车作为馈赠,也请提供相应的出资证明资料。
最后,与习俗有关的收受彩礼情况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点。
在这种情况下,贵方可询问当地的媒妁之言、村级“两委”相关负责人员的观点和意见,必要时还可以请他们以证人身份出席法院审理过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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