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法有哪些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按以下方式处理:
1.要求进行修复;
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3.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工程竣工验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工程概况表;工程竣工总结;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竣工图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三、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验收有哪些要求
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的要求包括。
1.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已经施工完毕。
2.有完整并经核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符合验收规定。
3.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确认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配备件和设备进场的证明及试验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n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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