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的困难在于他们是“后来者”。当他们到来时,世界被“开拓者”所分裂p>1。不完全竞争规制机制上述知识产权对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影响问题对发展中国家同样重要。更重要的区别在于,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可能会比发达国家为“错误”付出更多的代价,因为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有完善的竞争规制机制,可以保证任何垄断权都不会过度影响公共利益。例如,在美国和欧盟,这些制度特别严厉和完善,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则远远不够。后者容易受到不利知识产权制度的损害。我们认为,发展中国家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使之与本国的具体法律制度和经济状况相适应。缺乏当地技术能力
由于发展中国家缺乏人力和技术的先决条件,知识产权对其发明几乎没有激励作用。知识产权不利于刺激研究和造福穷人,因为即使开发和生产专利产品,穷人也买不起。他们还认为,知识产权限制了发展中国家模仿和学习科学技术的机会,外国企业可以通过获得专利保护把本国企业赶出国内市场,用进口产品占领国内市场。此外,知识产权增加了基本医疗和农业投资的成本,特别是对穷人和农民而言,发展中国家发展本国技术能力已被证明是经济增长和减贫的关键决定因素,就像他们之前的发达国家一样。这种能力决定了这些国家吸收和应用外国技术的水平。许多研究认为,决定技术转移成功与否的最明显的单一因素是当地技术能力能否尽快形成。(2)知识产权制度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知识产权制度对网络资源的保护。例如,发展中国家的科学家有很多机会通过互联网获得信息,但由于资源限制,这些信息无法通过印刷媒体获得。然而,他们担心,旨在防止广泛盗版的加密技术(或“数字版权管理”)将使他们通过互联网比通过印刷媒体使用信息更加困难。现在,他们可能被拒绝访问某些受保护的数据,或者他们可能没有足够的机会接触到它
至于印刷媒体,版权法有“合理使用”的规定,而且媒体的性质也允许多种使用。用户可以从图书馆借阅,也可以向他人借阅,还可以在书店浏览(买不买)。至于互联网上的信息,用户必须付费,因为技术上允许他们写密码或采取其他手段拒绝他人使用,甚至浏览。尽管互联网的“初衷”是免费使用,但越来越多的含有有价值资料的网站正在收费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他人使用。此外,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和欧洲《数据库指令》(databasedirective)的一些规定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要求相去甚远,知识产权制度可以促进对重大疾病或新作物的研究,这对发展中国家非常重要,但只有发达国家从事这方面的研究;但同时,它也会阻碍这些研究,因为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可以通过大力推动一些主要有益于它们的研究,从全球问题的研究中转移知识资源。根据发达国家的做法,发展中国家的知识或遗传资源可以获得专利,而无需事先安排分享这些资源的商业利益。有时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出口会因为这种知识产权保护而受到限制。(3)发展中国家的被动局面。被迫提供“保护”
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许多持续的压力,要求按照发达国家的标准提高其制度体系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乌拉圭回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谈判这只是一个例子。发展中国家之所以接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并不是因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是它们的最高优先事项,部分原因是它们认为,包括发达国家减少贸易保护在内的一揽子措施可以使它们受益。目前,这些发展中国家大多认为,发达国家尚未履行放开农产品和纺织品市场、降低关税的承诺,必须承担《TRIPS协定》的负担。去年多哈回合谈判达成的《关于世界贸易组织新发展的协议》认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协议应该更明确、更有意义。游戏的“输家”发展中国家一般都是技术的净进口国,这些技术大多由发达国家提供,全球专利绝大多数属于发达国家的组织。为了评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全球影响,建立了经济计量模型(例如,知识产权保护最低标准的全球化)。根据世界银行的最新评估,大多数发达国家将成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主要受益者,该协定提高了它们专利的价值。美国预计每年受益190亿美元,而发展中国家和一些发达国家纯粹是输家。最大的输家是韩国(每年将损失150亿美元)
这些数字基于许多有争议的假设,没有什么具体意义。但是,可以说,在全球范围内实施专利制度对专利权人是相当有利的。这些专利拥有者主要在发达国家,而这种受益的基础是受保护技术和产品的用户流失,这些用户主要在发展中国家。2001年,美国特许权使用费和酬金(主要与知识产权交易有关)的净盈余从1991年的140亿美元增加到220多亿美元。根据世界银行提供的数字,1999年发展中国家因特许权使用费和许可证费而出现的赤字为75亿美元(4)发展中国家应对措施的成功范例。他们利用知识产权的弱化形式来适应自己发展阶段的特定环境。他们认为废除知识产权保护可以鼓励技术转让和科技学习,在台湾和韩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关键阶段,即1960年到1980年的过渡时期,双方都强调了模仿和复制的重要性,并将其作为发展地方经济创新能力的重要手段。韩国1961年通过专利法,但该法的保护范围不包括食品、化学品和药品,专利保护期只有12年。直到上世纪80年代,特别是美国根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提起诉讼后,韩国的专利法才得以修订,尽管它仍然不符合《TRIPS协定》的标准。台湾的情况也差不多
人们普遍认为,印度1970年专利法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弱化,是印度医药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印度是低成本非专利药和散装中成药的生产国和出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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