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型材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承接的“”项目铝合金门窗铝型材选用乙方生产的“”牌(颜色)铝型材事宜,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供货方式:甲方承诺“”项目所用的铝型材由乙方独家供应,不选用其他厂家的铝型材。
二、型材规格:铝材厚度㎜。系列推拉窗,系列平开窗。
三、“”项目铝型材用量:约吨(具体数量以实际过磅数量为准)。
四、单价:单价按甲方正式下订单并支付定金当日中国铝材信息网公布的灵通铝锭中间平均价另加
元/吨的加工费计算(以上单价含税、含单车单次3吨以上运费、含包装物重量)。单车单次吨以下运费甲方按
元/车支付给乙方。下单时间与支付定金时间不一致时,铝锭价则按乙方收到定金当日灵通铝锭中间平均价计算。
以上加工费单价均为T5状态的门窗型材单价,若要求T6状态则门窗型材单价另加元/吨。
幕墙材料加工费在以上单价基础上另加元/吨。
注:铝锭期货交易日均为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停牌。故逢周六、周日下单日并支付定金铝锭价则以周五公布的铝锭价为准,法定节假日则以节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公布的铝锭价为准计算。
五、质量要求:按国家GB5237—2004标准生产与验收;乙方提供产品合格证、质保书、发票。
六、订货及供货时间:甲方在订货时,指定(身份证号)签字或加盖公章通知乙方,该订单经乙方确认后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有效凭证。乙方接到订单之日起
天开始陆续分批供货,“”工程项目铝型材应在年月日前提货完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交货时间顺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
2、甲方未按约定及时支付货款。
3、甲方未能依约履行义务影响交货时间的其他事项。
七、甲方向乙方订货超过交货期一个月仍未提货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仓库与资金占用费(按每逾期一天支付20元/吨计算)。
八、甲方中途决定取消订单,而乙方已投入生产,则该批已下订单的产品甲方仍应在原订单约定的期限内提货完毕并支付货款。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九、甲方如确需退货,事先应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可按退货当天的铝锭价减4000元/吨加工费予以回收(回收铝型材重量应扣除包装物重量),喷涂型材还应扣减每吨50㎏的粉沫重量及包装物重量。
十、包装:按纸质包装,包装物重60kg(±5kg)/吨。
十一、运输及交货方式:乙方协助甲方雇汽车运输,汽车司机代表甲方向乙方办理提货手续、卸货由甲方负责。甲方指定(身份证号为:)(手机号:
)负责签收,以上签单作为双方结算的有效凭证。
十二、验收方法
1、甲方若
若对产品数量、重量、包装有异议,应在提货时当场提出,经乙方确认系由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负责给予更换。
2、甲方若对产品质量有异议,应在收货后五日内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经确认属乙方的产品质量问题,乙方应给予更换或协商解决,逾期视为对产品质量无异议。但因卸货、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导致出现质量问题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3、过磅在乙方仓库,若甲方验收的重量与乙方磅单误差每吨在±3‰(即每吨误差在±3kg)之内视同准确,超出该范围,应经双方重新过磅,过磅费由错误一方承担。
十三、付款、结算方式:款到发货,乙方在确认收到货款后方给予发货。同时本合同生效当日甲方应付
万元人民币作为每次订货的定金,汇入乙方指定帐户,以上定金在甲方最后一次提货时方可从货款中扣除。
十四、附则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纠纷,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订单及双方往来的相关文件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壹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附:一、甲、乙双方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
二、甲方指定下单人、签收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留样并加盖公章)各壹份。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代表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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