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公婆可以专项附加扣除吗
时间:2023-06-04 22:32:12 4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赡养公婆可以专项附加扣除

赡养老人专项扣除不可以是公婆。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的费用不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能否强制要求儿媳妇赡养公婆

儿媳与公婆的关系是因为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去世后,因媳妇与儿子的夫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与公婆的姻亲关系消灭。因此,强制要求儿媳在儿子死亡后承担赡养公婆义务是不合法行为。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包括:被收养人、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已去世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儿媳与公婆的关系是因为婚姻而成立的姻亲关系,儿子去世后,因媳妇与儿子的夫妻关系消灭而使得儿媳与公婆的姻亲关系消灭。因此,强制要求儿媳在儿子死亡后承担赡养公婆义务,因其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而得不到相应的支持。

当公婆一方死亡的,儿子继承了财产后死亡,因所继承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儿媳得到财产后是否有赡养在世公婆一方的义务,法律上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故不能强制要求儿媳妇承担赡养公婆的义务,但儿媳自愿履行的例外。

三、改嫁媳妇赡养公婆可以继承房产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吴某在丈夫死后虽改嫁,但一直对公婆尽了赡养义务,要求继承遗产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同样,法律认定,女婿与岳父母间是一种姻亲关系,没有血缘关系,一般情况下,是没有继承权的。一般姻亲关系不是取得继承权的依据,只有男女的合法的婚姻关系才是取得继承权的根据之一。虽然夫妻的婚姻关系是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基础,但它本身并非是血亲关系或姻亲关系。因此,夫妻双方互有法定继承权,而姻亲关系无法定权利义务关系,所以无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即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的遗产无继承权。因此,我国《民法典》未将入赘女婿作为法定顺序继承人。

但是,如有下列情况的,可以适当分得和继承岳父母的遗产:

(一)赘婿与岳父母一起生活对岳父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可以适当分得岳父母的遗产,但这不是作为父母的继承人取得的,而是因对岳父母赡养较多,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民法典原则取得的报偿。

(二)赘婿之妻去世,赘婿尚能承担对岳父母的主要赡养义务,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这种丧偶赘婿,就是岳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岳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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