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和代理权的区别:
1、代位权行使的名义与代理权不同,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而代位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位权的诉讼资格不同于代理人,代理人因其在代理权范围,以内的行为而引起的诉讼中,代理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具有原告资格(如代理人因过错而承担连带责任时,在一般情况下,代理人不具有原告资格,但代位权诉讼是基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其本身固有的法定权利,在一般情况下,代位权具有原告资格);
3、两者的权限来源和权限范围不同,代理人的权限源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约定或源于指定代理、法定代理的规定,其权限范围也须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约定或指定、法定的范围内,而代位权人的权限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其权限范围固有存在于债权人的债权范围以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权限无须再行约定;
4、代位权与代理权行使的法律后果不同,代理的法律效果在一般情况下归于被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而债权人是为了使自己的债权不受到损害而行使代位权时,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在代位权行使过程中债权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法律效果理应由债权人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和撤销权是怎样的
代位权指的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撤销权又称否认权。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损害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申请法院予以撤销,恢复原状,并追回转让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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