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交通肇事的问题上,尽管已经通过个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即所谓“私了”),交警部门依然需要公开出具有效的责任认定证书,以此作为整个事件的结案依据。
然而,如果是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采取报警机制(即使是在私下协商解决后),则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实际事故确实发生过。
关于这一点,可以从以下几点看到其具体执行流程:
1.当事故当事人未能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迅速报警,而是事后再寻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介入处理时,交警部门应遵循本规定中的第十条规定进行详细记录,并且在收到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确认其是否受理此案。
2.经过逐一核实,如果证实道路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确实存在,那么交警部门理所当然地应当受理此事,并向当事人发出正式通知。
3.如果经过充分调查仍无法证明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实际情况的确存在,或者该事故根本不属交警部门的权限范围之内,交警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相关内容,并做出必要解释。
对于那些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能主动快速远离现场的当事人,由于他们的主动配合,通常可以避免相应的交通违法处罚。
综上所述,交警部门坚决鼓励并支持当事人通过个人自治方式来解决各类交通纠纷,这一点在前面提到的规则中得到了明确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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