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对称,即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
刑事自诉范围如下: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律师补充:
提起刑事自诉的注意事项:
(1)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存在为前提。如果刑事案件不成立,就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若确有损害行为,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2)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一审判决前提起。否则只能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3)根据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以物质损失或经济损失为限,精神损失除外。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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