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综上,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所有强制性羁押措施,时间限制都是有法可依的。所以,侦办的时候就要求工作人员在处理某些事情的过程当中注意把握好审核、调查时间。特别是刑事拘留,37天以后不管发生了什么事都不能延长。
公安机关可以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有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3.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4.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5.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全文59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