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协议在股权转让中是否有效
时间:2023-07-16 20:40:18 43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股权代持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订立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股权转让和代持协议是怎么样的

甲方(委托方):注册号:

乙方(受托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友好协商,就甲方作为受让方购买乙方所持有的

公司股权并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转让及代为持股内容甲方有意向乙方购买其持有的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股份(受限于拆股、合并或类似交易),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元,价款支付完毕之日起,甲方即取得该笔出资的所有权。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甲方对该笔出资的名义持有人。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支付转让款甲方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整。第三条委托权限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权作为在公司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与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4.3甲方作为代持股权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4.4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权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六条委托持股费用乙方受甲方之委托代持股权期间,不收取任何报酬。

第七条委托持股期间甲方委托乙方代持股权的期间自本协议生效开始,至乙方根据甲方指示将代持股权转让给甲方或甲方制定的第三人时终止。

第八条保密协议协议双方对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除非有明显的证据证明该等信息属于公知信息或者事先得到对方的书面授权。该等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任一方因违反该等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赔偿对方的相应损失。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的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请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其他事项10.1本协议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2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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