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虽然名义上是借款行为,实际上却涉及到其他的法律关系,此时,没有书面的借据可能使得问题显得比较复杂。
但是,不能因为这种情况而否定我们通过多种途径来确认事实真相的可能性。
在这类案件中,需要全面整合并分析各种类型的证据以确定真实的法律关系。
具体来说,可以参考双方的交易惯例、资金往来的实际用途与期望达到的效果、即时通讯记录以及相关人员的证言等等。
只要这些证据能构成完整且可靠的证据链,就足以为我们揭示出真实的法律关系并不是单纯意义上的借贷。
因此,即使在缺乏借据作为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我们仍然有可能对事实做出准确的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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