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关于一方身患疾病现象的申办离婚之事上遭到起诉时,其裁决结果并不必然导致离婚的发生。
具体裁决情况取决于婚姻双方的情感状态是否已然破裂。
在流程审判结束之后,若经由司法机关审查确认夫妇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将会做出离婚判令;
反之,倘若未能鉴定出任何情感破裂迹象,所作判令将为不准离婚之判定。
夫妻间的情感状况是唯一决定法院是否作出离婚裁决的因素,与病患一方无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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