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轮胎爆裂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一、自然损失保险的赔偿处理
自燃损失险出险后,被保险人应当尽快向当地消防部门报案,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索赔时,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证明,对火灾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原因进行证实和说明。对不能提供火灾事故证明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自燃: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的火灾。
(1)全部损失,按该车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按照车辆的实际修复费用和合理的施救费用计算赔款。但两者最高分别不能超过该险种的保额。
(3)该险种每次事故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二、自燃损失保险的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投保了自燃损失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该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自燃事故时,为减少被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被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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