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地段分别规划有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和加油加气站用地。其中,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代码为b,适用于零售、餐饮、娱乐等商业服务设施;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代码为b4,适用于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加油加气站用地代码为b41,适用于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
具体属性代码为b、b4、b41,这些代码依次属于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以及加油加气站用地。b指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4指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1指加油加气站用地: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根据《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定额和规划规范》(GB/T 50180-2016)的规定,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应符合城市规划、绿地规划的要求,并且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中有关公用设施的规定。此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应为商业或公共服务,且应符合《城市道路与交通用地规划规范》(GB 50220-2018)中有关道路和交通用地的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应符合一定的规划和标准,以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公共利益的实现。同时,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的土地使用性质也应符合相关规范,以保障城市交通和公共服务的正常运行。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规划时,都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规划的可行性和合法性。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的规划和土地使用性质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以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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