裂缝问题一直是业主和开发商产生纠纷的因素之一,一般情况下裂缝从产生部位看分为墙体裂缝和楼板裂缝。从裂缝产生的原因又分为沉降、温度应力、建筑材料、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不完善、未认真执行相关施工工艺标准等几种。
那么作为业主怎么看待裂缝问题,房屋出现裂缝是不是就可以作为拒收房屋的理由呢?目前大多数业主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都会把开发商提供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作为房屋交付使用的条件。笔者认为如果开发商已取得《北京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说明该小区的房屋和相应的配套设施已达到交付使用的条件。如果购房人对该表的内容有异议的话,可以申请有关部门对该表的内容作出解释,必要时可以提出行政诉讼。但以此为理由不接收房屋,一般情况下即使打官司业主也会败诉的。
那么是不是出现了这种情况业主就只能认倒霉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即使业主与开发商之间完成了房屋交付使用行为,业主依然有权利根据房屋质量问题向开发商提出维修及索赔要求。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下的裂缝才算比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呢?笔者认为业主应当将着眼点放在房屋的安全性、使用性和耐久性方面,至于表面的观感,完全可以通过二次装修采取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予以解决。因此入住验收时,业主重点应该
①.检查房屋外墙是否有裂缝(有漏水的隐患)。
②.承重墙是否有裂缝,裂缝是否贯穿整个墙面且穿到背后,是否有倾斜性裂缝(有结构安全隐患)。
③.承重墙是否有贯穿裂缝且在不同楼层墙体的同一位置均出现有方向、有规则的裂缝(有结构安全隐患)。
④.检查楼板(地面和顶板)是否有对穿型裂缝(与房屋横梁平行的裂缝),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第8.1.1条规定,裂缝宽度在现行设计规范允许范围(0.3mm)内属一般缺陷,不影响现浇板的承载能力。但裂缝对结构的耐久性有不利影响。
⑤.检查楼板(地面和顶板)是否有受力裂缝,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支座处的板面,或板中部的板底。此类裂缝一般表示为与墙角呈45#176;的裂缝、与横梁垂直的裂缝等,这种裂缝往往不对穿,形状外宽内窄。应该说这类裂缝往往对结构安全和耐久性都有影响,是需要业主认真对待的。
⑥.阳台、雨蓬等悬挑结构板是否有贯穿裂缝(有结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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