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子女名义购房,实际出资人是谁?
时间:2023-07-16 09:20:14 22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子女。父母作为实际出资人,在具备购房资格的前提下,只能根据与子女之间成立的借名买房约定,要求子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而不能直接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待子女履行合同义务,将房屋过户至父母名下后,父母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可以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吗?

房屋买卖过程中,不具备购房条件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的情况屡见不鲜,如以他人名义参加单位集资建房、购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及无法办理住房贷款而以他人名义购买住房等等。无论在何种情形下,买房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都存在极大风险,一旦被借名人不诚信,买房人的权利很难得到保障,甚至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买房人不应借用他人名义购房。

房屋权属证书是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判断一套房屋的产权归谁所有的标准就是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可见,我国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所有权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登记在谁名下,谁就享有所有权。

因此,买房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的必然结果是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被借名人享有产权人的全部权利。如果买房人要求被借名人过户而被借名人拒绝过户,除非买房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购买该房屋的出资事实,否则买房人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如果买房人与被借名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买房人也不能获得房屋所有权,而只拥有返还出资请求权;如果被借名人将房屋再出售,买房人无权向新产权人主张权利,只能要求被借名人赔偿损失。可见,买房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存在极大风险,建议买房人不要借用他人名义购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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