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有债务需要继承人在所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偿还,并不是先用遗产偿还然后再分割遗产。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遗产清偿债务纠纷的被告确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债务人死亡案件牵涉到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参与人、集体组织等,被告的确定有其特殊性,不能一概而论。具体诉讼中适格的被告是谁,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笔者赞同如下观点:原告起诉时,已经死亡的债务人不能列为被告,债务人死亡后,已丧失民事权利能力,丧失民事主体资格,原告坚持起诉的,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起诉时,遗产未分割的,数个继承人均应列为被告参加诉讼(放弃继承的除外);原告起诉时,如果遗产分割结束,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上按其继承份额依比例清偿,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与其共同共有财产析产前,对共同共有财产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保管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债务人死亡后,虽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但他们都放弃继承权、受遗赠权,或者没有继承人、受遗赠人,遗产保管人为被告;在诉讼期间,债务人死亡的,原告应当申请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申请变更,法院应主动行使释明权,避免当事人的诉累,如果原告不变更,则应驳回起诉,由原告另行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
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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