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掉儿童或通过违法手段骗取儿童,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2、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
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案例中,刘某与赵某私下以金钱为交换达成某种“领养协议”。以这种形式促成的关系,非领养,只是“交易“,属于违法行为。
一、拐卖妇女儿童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的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二、拐卖儿童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拐卖儿童罪量刑标准具体如下:
1、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儿童的行为涉嫌拐卖儿童罪,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拐卖儿童3人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造成被收买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如是为了奸淫、收养、奴役、强迫卖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以其他犯罪论处。但如果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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