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诉,法院判决陈某应归还借款本金45万余元及利息。之后,陈某与妻子方某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约定房屋归方某所有。因陈某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被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刘某认为双方离婚协议是合谋恶意财产转移,遂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刘某的诉求。
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债权人怎么维权?
债务人以放弃其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变相放弃了共同财产中其应享有的份额,明显具有转移财产以规避执行的主观故意。该份离婚协议的约定必然导致陈某偿债能力下降,不能偿付债权,而事实上涉案债权因陈某无财产可以执行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据此,在陈某对外负有高额债务且未能按期偿还的情形下,陈某与方某达成的离婚协议对财产的分配方式已然对刘某主张债权形成了障碍,刘某在债权范围内行使撤销权,主张撤销离婚协议第三项中关于讼争房产部分的约定,可予以支持。
强制执行的措施有哪些?
强制执行有冻结、划拨、扣留、拍卖、拆除等措施。所谓执行措施,是指执行机关所采用的具体执行手段与方法。
1、冻结。这是对被执行人在金融储蓄机构的存款所使用的手段。
2、划拨。这是将被执行款项从存款机构帐户内划出,并直接划入执行机关所指定帐户的强制执行措施。这种措施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均可适用。
3、扣留、提取。是对劳动收入直接从发放或存放处扣留与提取的执行措施。
4、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和收购。查封,是对执行的财物进行清核后张贴封条、原装封存的措施。扣押,是将被执行财物强制押管的措施,扣押所需保管费用由被执行财物所有人负担。变卖,是对查封、扣押物,在义务人仍拒不履行义务时,将其按商品进行出售的执行措施,所卖款项用于支付义务人应付之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全文86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