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人员是案件当事人举报对象,符合回避条件吗
在此,确实需要明确指出,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情况存在着。
而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理解:首先,关于自行回避而言,这主要针对的是在参与司法程序的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以及侦查人员等相关主体,在实际诉讼过程中遇到法律明文规定应予回避的情形之时,能够自觉地请求退出刑事诉讼的活动;其次,关于申请回避,这实际上就是案件的当事人与其法定代理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及侦查人员等存在法定的应予回避情形,可以向其所属部门提出申请,请求这些人回避,还有一种被称为指令回避,即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如若遇有法定的应予回避的情形但未能自行回避,或者虽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并未提出申请,但是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相关组织或行政长官却有权通过合理决断命令其退出诉讼活动。
综合以上分析可得出结论,防范措施的适用条件就是一定会涉及到与本案的各当事人之间有着密切联系或是其他交织关系的人员。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应当由谁决定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高级领导层成员在处理特定相关事务时,如涉及与其自身利益或者决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况,应当实行主动回避制度,并遵守以下规定:
1.其回避应由上级公安机关负责裁定批准;
2.如果某案存在有相关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人员需参与办案,其回避应由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自行立案调查决定;
3.所有县级及以上警方相关负责人在涉及自身利益且可能影响独立判断以及公平执法时,均应避免参与这项工作,且该种情形的回避应由同级别人民检察院监事会进行裁决与决定。
同时,对于重大刑事司法案件中的侦探人员而言,其在执行工作过程中或遇到特定环境下应当回避,这时其所属的县级以上公安局有关领导将对其进行回避决定。
再者,当审判人员、检察官或者侦探员等面临法定的回避绝对条件时,并未自行选择回避,而此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并未来提出回避请求,那么法院、检察院和公安局等事业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依法决定让这些人员退出本次诉讼活动。
任何与回避行为有直接关系的人都无权擅自干预或改变这一程序,包括除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亲属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n(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n(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n(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n(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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