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城市房屋后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时间:2023-10-26 04:56:04 2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拆除城市房屋后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是什么样的

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如下:

1.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4.发布《拆迁通告》。

5.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6.入户调查。

7.评估结果公示。

8.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9.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0.发放、领取补偿款。

11.拆除房屋。

三、对拆迁决定不服怎么办

不服有关部门的拆迁裁决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交由当地政府进行协调,协调后双方未能达成合意的可以交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n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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