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嫌犯资金挪用罪律师可以做无罪辩护吗?
涉嫌犯资金挪用罪律师可以做无罪辩护,无罪辩护的要点如下:
1、行为人系公司、企业的债权人,在债权范围内挪用资金的情况
挪用资金罪侵犯法益为公司、企业的财产安全,因行为人挪用行为未经过公司决策程序,资金使用行为可能导致公司资产遭受损失,导致资金有较大无法追回的风险,在行为人本身系债权人情况下,公司、企业对行为人负有债务,行为人挪用资金后,公司、企业可以将对行为人的钱款作为抵消,从而避免公司、企业财产损失,此种情况下,公司、企业的财产不会有损失的危险,法益也不会受到侵害,因此,在行为人同时是公司、企业债权人的情况下,可以以此作为辩护思路。
2、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公司拆借资金情况
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以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应认定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因而实践中司法机关将谋取个人利益的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认定为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而作为有罪的认定。据此,可以认为,行为人自己决定将公司、企业财产以公司、企业名义而非个人名义对外出借使用的,本质上还是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公司、企业仍旧拥有该笔资金的债权,此可以作为无罪辩护思路。
3、行为人为了公司利益实施情况
行为人自行决定出借资金,资金在三个月内返还,虽然取得收益但是收益归公司所有,此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个人没有取得收益,就很难任性行为人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认定归个人使用,可以将此作为无罪辩护思路。
4、行为人系公司股东情况
挪用资金罪本质上侵害的是公司的财产利益,公司股东是公司财产利益的实际享有者,行为人在自己出资范围之内挪用资金,本质上只是对自己享有的那部分资产的处分,如果行为人最终不能归还资金,并且采取一定方式平账,可能认定抽逃出资罪,如果不存在不予归还情况,一般不应认定为犯罪。
二、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包括侵犯的客体和时象不同、在客观表现不同、在主观上不同等。
1、侵犯的客体和时象不同
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在客观表现不同
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在主观上不同
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三、挪用资金追诉时效怎么计算?
1、挪用资金追诉时效一般会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从事一般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形中,“超过三个月未还”就是一个客观处罚条件。
(1)不管挪用公款的目的以及用途是什么,只要挪用行为已经实际发生,那么相应机关单位对公私财物的管理支配,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都已经实际地遭受了损害,这不会因为挪用公款从事非法活动、营利活动还是一般活动而有所区别,所以,此时可以说犯罪已经成立,追诉时效即可开始计算。
(2)但是,挪用公款从事非法活动毕竟比从事一般的合法活动更为恶劣,将从事一般活动与从事非法活动作同等处理显得并不合适,所以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对于挪用公款从事一般活动的情形,增加“超过三个月未还”这一客观处罚条件,当犯罪成立之后,只有满足这一条件才受处罚,但这一条件本身对犯罪的成立与否没有影响,其只是国家刑罚权发动的一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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