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转让的适用情况
时间:2023-03-01 19:11:20 2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从各国的司法实践看,公司人格否认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人格混同,即公司人格与公司成员人格没有严格的区别;(2)财产混同,即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不能明确区分开来;(3)不当控制,即一家公司对另一家公司通过控制而实施了不正当,甚至非法的影响;(4)以公司的名义从事欺诈行为,如股东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以骗取预付款。

在我国,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利用有限责任这层面纱,侵犯公司及其债权人利益的行为,也屡见不鲜。如在公司身背重债的情况下,公司股东或伙同他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以其财产成立一家新公司,使原公司成为空壳;股东任意干预公司的事务,使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名存实亡;订立假合同规避法定或约定合同义务;将公司作为从事非法交易的手段或从事法律所禁止的其本身无法实施的行为;股东侵吞公司利益等等。

这些滥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公司外部关系人的利益,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亟待法律加以调整。然而,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此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援用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确立有限责任例外制度,并具体规定有限责任例外的适用范围或条件,只有这样,才能使公司债权人保护得以更好的实现。

一、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股东要承担责任吗

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股东要承担责任,但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但如果股东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出资不到位;虚假出资;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等情形的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二、什么是股东责任

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投资(出资额或者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通过公司这个中间物对外承担责任。股东有限责任乃现代公司法律的基石。可以说,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建立以及各项具体制度的完善,皆与股东有限责任密切相关。抽去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现代公司法律的大厦将难以支撑,现代公司的法律体系就必然失去重心。股东有限责任并非公司制度产生以来就存在的一个原则,而是公司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我们将股东有限责任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既是符合现代公司法发展方向的,也是符合我国公司立法实际的。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有两层含义:

其一,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法定的量的有限责任;

其二,公司独立责任,股东责任与公司责任相互分离。

股东对公司负责,不对公司债权人负责;公司的责任属于公司责任,原则上不能向股东进行追索。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对公司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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