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的客观条件是将他人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其中占为己有是指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应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
侵占罪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前提条件:“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既说明了持有的对象物范畴也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客体要件: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客观要件: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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