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如何区分
从实质上讲,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但是与民法典第四十八规定的狭义的无权代理有明显的区别。首先,从被代理人的角度看,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是一致的,即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超越代理权,或者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但是从相对人的角度看,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有着明显的区别:表见代理具有有权代理的全部要件,相对人即使尽了充分注意的义务仍然无法知道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是否超越代理权、没有代理权或者其代理权已经终止的行为;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三方当事人,都能确定的知道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在超越代理权、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的情况下进行的,而相对人仍然与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是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狭义的无权代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由行为人(代理人)承担责任,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的,被代理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什么不同
(一)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
1、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
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即属于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三种情况;
3、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不是违法行为。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
2、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无从知道无权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
3、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三、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联系
(一)表见代理主要是因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产生的,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表见代理仍然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所以在实践中,许多无权代理行为既可能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也可能仅属于狭义无权代理的范畴。
(二)无论是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都可能给本人造成损害,无权代理人应当向本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因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已转化为表见代理就免除无权代理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还要看到,无论是在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都享有撤销权。《民法典》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该条规定既适用于狭义的无权代理,又适用于表见代理。因为在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相对人认为合同的成立和行为对其并没有意义,愿意行使撤销权,使该合同不发行效力,表明相对人已经放弃了其信赖利益,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这种选择。况且这种选择并没有损害本人的利益,因为本人在根本上是不愿意受该合同效力的拘束的。即使在相对人主张了表见代理的效果以后也可以放弃表见代理的请求,而行使撤销权,不再要求本人承担合同责任,仅仅只是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选择也是完全合理的。如果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此时表见代理转化为狭义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主要是因为无权代理行为而产生的,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表见代理仍然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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