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过程中发现围标,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1、投诉正式受理后,招标采购程序应暂停;
2、举报受理后,招标采购程序原则上不停止;
3、投诉或举报情况属实,招标采购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行政处罚;
4、虽未投诉或举报,但在调查中发现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一并进行处理;
5、属于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6、投诉或举报缺乏事实根据或者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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