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认定问题
时间:2023-02-22 15:51:18 1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界定主体范围,推定原告资格《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1、明确界定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排除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适用本规定。例如,银行、保险公司作为贷款人的借款纠纷不适用。但市场上具有融资功能的小额贷款公司,因其并非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属于可以适用本规定。

2、借条、欠条上没有写明出借方名称的,持有债权凭证原件的当事人具有原告资格。法院适用债权人推定原则,对于可以提供借据、欠条原件的当事人,推定其系争民间借贷关系的债权人而具有原告资格。

3、借据上的出借人为两人以上,一人起诉至法院的,按照债权凭证区分三种情况:

(1)按份之债,应当受理,无需通知其他当事人参加诉讼,并判决不支持原告要求履行全部债务的诉讼请求(驳回应由其他按份债权人的债权份额)。

(2)连带之债,应当受理,无需通知其他当事人参加诉讼,可判决支持全部的诉讼请求。

(3)不可分之债(合伙、夫妻),应当受理,需要通知其他当事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4)未参加诉讼的连带债权人在系争案件诉讼后又对借款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对于争议案件已经受理、审理,按一事不再理诉讼法原则,不受理起诉。

(5)对借款人以笔名、绰号、同音字署名的借条等债权凭证,人民法院如何确定被告?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系针对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明确的被告,以独一无

二、形式上的具体确定为准。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常住人口登记信息查询页等证明材料可以证明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受理后,经举证、答辩、否认、反驳、审查发现起诉对象错误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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