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温室拆迁补偿不合理的处理办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
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鉴定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不难看出,现行的土地补偿标准主要与耕地产值单一指标挂钩,取前三年的平均值。这里的“平均数”是同一行政区域的平均数,而不是一户一村的“平均数”,所以“平均数”的结果比较低。现行的补偿方法在确定补偿标准时没有充分考虑地理位置差异、价格指数、作物类型差异等市场因素的权重作用,往往导致补偿价格远离人们的心理补偿预期。农民土地承包期总收入和30年平均产值往往大于一次性征地货币补偿。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农民的生活费用增加,人民群众的反对声音也越来越大。另外,不同的土地利用属性,如商业用地、绿化带用地、工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带来不同的补偿标准,使得同一地段、同一类型的附着作物,补偿标准不尽相同,这很容易导致相邻地区农民的攀比和不满。一般来说,对征地补偿不满意的,可以请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如果协调不成功,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3。在非正常征地的情况下,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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