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购买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23-07-27 06:00:40 2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婚后购买的房子不必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用共同财产以父母名义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房子的产权属于父母,离婚时不属于夫妻财产,不能分割。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应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购买的房子未必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离婚事件此起彼伏的今天,离婚时的财产分割成为很多人关注的问题,房子更是成为很多人离婚时争夺的对象。那么,婚前购买的房改房婚后面临拆迁,然后用拆迁补偿款购买的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呢日前的一起离婚案件中,青羊法院做出了明确的判决:该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同时驳回原告要求平均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麦女士婚前从单位全款买了一套房改房。与原告黄先生结婚后,该房屋面临拆迁。麦女士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相关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其中载明:乙方(麦某)自愿放弃被拆迁房屋产权和安置,由甲方(开发公司)付给乙方人民币25万元进行货币补偿,终结产权,不再安置

此后,麦女士领取了拆迁该房屋的产权终结款项共计26万余元,并将此款存入银行。为解决接下来的住房问题,麦女士用拆迁补偿款26万元在温江重新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产权证注明的产权人为麦女士。夫妻二人乔迁新居不久,黄先生便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麦女士虽同意离婚但认为该套房屋属于自己婚前财产,不应分割。

这起离婚诉讼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了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上,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对此,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该套房屋系婚后购买,但用于购买此房屋的全部款项源自麦女士婚前的个人财产。因为首先麦女士婚前的那套房子是房改房,由麦女士在登记结婚前一年付清全部房款,属麦女士的个人财产。婚后,由该房屋拆迁所得款项26万余元,是针对麦女士个人财产的货币补偿形式,也属于麦女士的个人财产;之后麦女士以该26万元的补偿款重新购置的房屋,也就属于个人财产形式的再次转变。并且根据麦女士所出示的银行存折的存款和取款明细,并结合购房合同的签订时间,房款结清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新房的全部购置款是由拆迁补偿的26万元组成。此外,麦女士所购房屋是用于居住而非投资性质,房屋增值属于自然增值,也就不属于共同财产。因此法院认定,麦女士以其个人财产购置的温江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对黄先生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这起案件的法官表示,目前,由于房屋价值大、增值快,在离婚纠纷中已成为财产争议焦点。对此,为能有效证明类似上述情况的房屋产权情况,当事人应特别注意收集和保留有关购房款的来源、银行存储、支取明细、购房合同中的各种单据等有效证据,从而能清晰、完整地显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变过程,也就能保留相关财产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第七十九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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