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应符合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建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年度规划。确认该农用地可用于建设,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编制,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发行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定费用。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用地单位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地单位发出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出土地。被征用公司提交土地后,该土地成为国有土地,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转让土地),向土地使用者发行计划决定书(计划土地)。用地单位按约定支付转让费用。签订转让合同,按约定支付费用后,用地公司真正获得该土地使用权,用地公司可办理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建设。如果用地公司想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国家转让土地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后,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征地拆迁的流程
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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